近日,有媒体报道,范女士将其母亲送到长沙某老年公寓入住时,却发生了一件闹心的事情。在办理入住签合同时,公寓要求签署《免责协议》。协议说老人在入住期间,摔跤、骨折、自杀等所有的意外事件,跟老年公寓无关,一切后果由家属自行承担,以上协议没有争议……

而范女士却认为免责协议不合理,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如因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公寓方可不负责任,但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公寓方回应。范女士不愿意签,所以公寓方拒绝接收老人入住。

由此,双方闹得不开心。最后,范女士母亲没有入住该老年公寓。

看完新闻视频后,有几个问题一直在思考。

其一,范女士与公寓争议在于,范女士认为公寓方的《免责协议》过于霸道,“完全免责”,其实,公寓方的“免责”也是有前提的,是说的“意外”,范女士却完全忽视了这个重要词语。而范女士提出的修改意见,“因老人自身原因”却也被公寓方忽视了。双方的沟通存在较大问题,而争议的地方其实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同。

其二,除了范女士提到的这家老年公寓,长沙的大多数养老机构均在入住的时候会要求家属签订《免责协议》或《风险协议》、《风险告知书》等类似文件,均是表明老人在住期间,因为“意外”造成是事故院方不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若发生事故,在司法判决的时候能否起到实际作用?

其三,老人出了事故后,养老机构如何能够切实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在养老机构要求入住的时候签《免责协议》,正是由于一旦发生事故(不论是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都会造成养老机构较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法院也往往偏袒家属一方。哪怕确实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但养老机构也终究逃不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类说词而承担责任。

其四,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出了事故,家属如何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项技术活。毕竟,家属一般不在事故现场,养老机构是否及时通知家属告知实情,告知的情况有无偏差或掩饰,家属都无法全盘了解。家属在此情况下,难免需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避免对自身不利的因素。
查找相关资料后,得到如下法律人士的说法:

一、所谓的免责条款,如果涉及护理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可免责。如果没有尽到诊疗和护理应尽的义务导致患者发生损害,肯定要承担责任。虽然有免责声明,养老机构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所预见,之后应该采取措施避免。如果预见到了没有采取措施,不能因为免责承诺免除责任的。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如果协议中免责前提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自己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在养老几个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老人自身原因导致侵权纠纷养老院可以申请免责。如果养老机构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养老机构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养老院的免责协议是“霸王条款”吗?(2024年04月),感兴趣的长者拨打:电话:400-006-1879 了解具体收费/预约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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