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沧州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0年,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精减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改进审批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养老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和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将全市的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沧州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浴、助洁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推动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同时,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使之成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

鼓励各种力量开展关爱服务。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推动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统筹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便捷医疗服务。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等问题。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分级照护服务体系。

(三)促进涉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流通。

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研发和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具器具,增加老年用品供给。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推动老年产品用品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覆盖全省城乡的老年产品用品仓储、配送和分销网络。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产品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的产品用品。积极开展老年人产品用品会展,搭建供需平台,鼓励开辟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场所。

(四)积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发展适老金融产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使老年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收入,提高自我保障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增强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绿色通道,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强化金融安全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教育,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当地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发展态势、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系统提升本地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床位结构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北京、天津市的沟通协调,在养老机构建设、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强化人才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落实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政策,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健全教育体系。要有计划地在全市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完善奖补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服务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探索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制度,对在养老护理岗位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政府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完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要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养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投资项目。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发行企业债劵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强行业自律。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督查事项,重点督导相关部门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来源:沧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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