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金泰颐寿轩敬老院
基础概况
价格: |
5000-10000元/月 |
床位: |
50-100张 |
类型: |
养老院 |
地区: |
北京/北京/西城区 |
咨询电话: |
400-006-1879 |
机构名称: |
北京市西城区金泰颐寿轩敬老院 |
机构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小八条11号 |
机构简介
北京市西城区金泰颐寿轩敬老院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善果胡同5号,是一处六层楼的现代化建筑。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有床位212张,向全社会开放。
具有:
优越的地理位置:二环路内,与宣武艺园一墙之隔,环境优雅,闹中取静;宣武医院近在咫尺;西与广安门中医研究院相邻。
便利的交通:南面是广内大街,有多路公交车到达,北面槐柏树街与地铁相邻。
先进齐全的设施:备有标准间(带卫生间),每个房间都配有电视、空调、201插卡电话、写字台、沙发椅等设施一应俱全,每个床位都设有紧急呼叫装置;另外楼内采用地热供暖,并提供24小时热水洗澡,洗衣服务,每层还有独立小厨房(备有微波炉),为有特殊需要的老人提供方便。楼内设有两部电梯,方便老人上下楼,多功能服务区设有风格各异的健身、图书阅览、书画、棋牌等活动场所。 医务室为老人提供保健等服务。老人用餐,既有套餐,又有单点“小炒”。各项服务都配有专业人员指导,是一所高层次的、现代化的老年公寓,为老人颐养天年提供理想的场所。
全方位的人性化服务: 本着“为社会分忧,替儿女尽孝”的办院宗旨,“弘扬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落实精细管理共建美好家园”的企业精神,实行公寓式管理,人性化服务,对老人全面关怀个别照顾,老人入院时, 提供专车接老人,使老人在 能够享受周到的服务。
服务人群:无传染病、精神障碍性疾病、生活能自理并适合过集体生活的老人。
颐寿轩敬老院全体员工欢迎您的光临!
价格收费
床位费:3100元-4500元
膳食费:1050元
护理费:1800元-5000元
其他费用:一次性设施费1200元,取暖费:280元/月/人(每年11月-次年三月,共五个月)。
服务内容
在满足老人日常服务需求外,有社工专职丰富老人业余生活,多种多样的活动应接不暇,有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陪伴老人。有专业中医医师每周定期上门出诊。
注:以上关于金泰颐寿轩敬老院的价格收费及服务内容以实地洽谈为准!
交通信息
电车:109、105、102校场口站下车 公交:83校场口站下车、70、特14专173、机场巴士南站线宣武门外站下车。
地铁:2号线宣武门站D口出,4号线、7号线菜市口站A口出 自驾:行车经广安胡同至小八条入口直行200米。
地图导航去北京市西城区金泰颐寿轩敬老院:查看地图。
入住指南
一、乙方入住甲方时间最短不得低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床位费按照整月计算。
二、乙方入院时应由监护人护送,并须持有入住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孤老者入院时应由单位担保和护送,并应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入院时己方及丙方须与院方签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及相关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住前乙方须到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体检,体检合格持体检证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有传染病、精神病、老年痴呆症、脑萎缩等严重疾病者,恕不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及丙方隐瞒真实情况的,甲方有权劝其退院,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及丙方共同承担责任,
四、入院时乙方需携带自床上及生活等相关日用品。
五、乙方入住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房间、床位就住,不得随意变更或自行调换,确有调整必要时,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调整。
六、乙方入院后出现重病、自然摔伤或病故等事故,甲方只负责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联系人,由其前来处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入住期间患病或病重需转院治疗的,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如因丙方延迟转院治疗时间,乙方出现意外,其后果由丙方承担。
八、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出现违规、自杀、自伤、自残等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及丙方共同承担。因卧床吸烟、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骂人、破坏公物等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丙方共同承担。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协议,限期出院。
九、乙方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外出时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甲方批准方可离院。乙方离院后在院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一切后果由入乙方及丙方共同承担。
十、 甲方对乙方出院时实行按日收费制度(入住未满一个月者除外),包括床位费、冬季取暖费及伙食费。
十一、乙方及丙方的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以及变更监护人时,须及时通知 。因丙方地址不清,电话不明等原因,使甲方不能及时通知丙方及其他联系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及丙方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及丙方遇有特殊情况,如改变赡养关系,企业破产等,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重新签订或变更《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十四、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协议终止,乙方出院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乙方病故后三日内丙方应将其生前物品带走,甲方不负责保管。否则,一切后果由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