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乐死

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长命百岁,万年富贵。因此对于死亡,一向以来都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避讳。

然而,若明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太多希望,甚至自己还每日承受折磨来奄奄一息,若是用一种提前死亡的方式,有尊严地结束这些折磨时,那咱们又会怎么想呢?

这一事件把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又一次赤裸裸地摆到人们面前。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去’。它是指对于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虽然,目前医学界对于‘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在操作方面,主要可分为: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的方式。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

实际上,安乐死并不等同自杀,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因此,若是一个健康人想安乐死,在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对于一个身患重症,自己又无法治愈,并且身体吃不消疾病带来痛苦的人而言,也必须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申请。

安乐死在国际上一直备受争议,每个国家的态度也各有不同。而目前对于安乐死,每个国家的态度也各有不同。在世界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蒙大拿州和华盛顿州。而奥地利,丹麦,德国,匈牙利,挪威,法国,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这十个国家,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当今世界上法律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不多,即便允许,也有很多门槛,包括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现有的医学水平和技术无法治疗;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意愿或嘱托;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并原则上由医师执行。

安乐死是符合人性的,人没有决定自己出生的权利,却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是,选择安乐死必须是自愿的,深思熟虑的,没有丝毫的勉强和为难。古道尔并不符合患绝症的条件,所以选择安乐死尽管是自愿的,但让人感到有些许难以言说的不得已。

安乐死在中国的尝试

而我国对患者实施主动安乐死,即违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伦理道德。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其实最早在1986年,在陕西汉中市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就已经发生了。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安乐死案件,最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构成犯罪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接下来,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案件。此案涉及两个被告。

一个是医生蒲连升,他是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

一个是王明成,死者夏素文的儿子,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

1984年10月,夏素文被诊断出患有‘肝硬变腹水’。1986年初,病情加重,甚至出现多次昏迷的症状。

当年6月23日,夏素文病危,王明成和其他三个姐妹带母住院,当天就收到了医院的病危通知书。母亲夏素文一度痛苦难忍,挣扎想死。

安乐死是合法行为吗?

在向医生了解到专业情况后,儿子王明成看着母亲痛苦难耐,生不如死,每天都需要注射药物才能入眠,于是向医生蒲连升提出想要一些药物,医生最开始不同意但最终还是被说服,给病人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也在处方上签了字。

虽然过程中还有一些其他的细节,但最终,夏素文死了。

当然,事情并未简单结束,王明成的大姐和二姐为了让医院赔偿其母的医疗费用和埋葬费用找了院长,院长让他们向检察机关控告。随后,两个人将此事闹向法庭。

最终,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死去,其行为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任陕西省纪委副厅级记录纪律检查员,省监察厅监察专员的王鸿鳞说道:‘从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看,犯罪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属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认为是犯罪。

但因为安乐死并未合法化这一现状,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会无罪释放。

2011年,被当地人称为孝子的邓明健给瘫痪了20多年的母亲买来农药并助其服下,其母留下一句‘谢谢’离开人世。

经过一年的审判,邓明健被判故意杀人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导致安乐死并未合法化的这一现象是综合因素造成的,之前我在网上看过一个医学科学院的院士讲座,在谈及医学伦理这一问题时说道:‘中国目前的国情并不太适合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如果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明天就有人被安乐死。’

为什么要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也有选择死亡权利。

因此,选择安乐死,即是人对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

第二,主动结束必然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患者在死亡前承受的痛苦,

同时也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另外,还需要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保健上。

第三,追求生命的质量一直都是人类最大的愿望,因此没有必要为了人性、人道等为理由,去付出高昂的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为什么要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只有法律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很显然违背这个规则。

第二,救死扶伤是医疗人员的职责,因此若实施安乐死,不仅会与医生的工作原则相违背,而且还可能会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从而成为变相杀人的灰色手段。

第三,若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也医务人员对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不利于医学的前进。

安乐死是合法行为吗?(2024年07月),感兴趣的长者拨打:电话:400-006-1879 了解具体收费/预约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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