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我国重要的养老建筑类型。笔者近年来参与了数个此类型建筑的设计,稍有积累。近日从某网上购买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精心阅读,希望获取更多养分,诸多收获这里不必多言,仅仅说说困惑和自己的思考。下文针对一个个小的问题展开,彼此可能没什么联系,也仅仅是罗列而已,请各位看官谅解。

01关于日间照料中心分类标准

《标准》列举了三个类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社区规模,给出建议的面积指标。

在这一分类标准中,规模最小的一类(三类)面积为750平方米,服务1到1.5万人,其他两个类型则规模更大,服务人口数量也更多。根据本人浅显的地产经验,人口规模如此的小区,(按照2.0的容积率,户均面积100平,户均3人计算)用地面积为17-25公顷。考虑用地内尚可能包含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商业等其他用地,地块应不小于500米见方,如果地块狭长,假如宽度为300米,则长度在800到900米。也就是说,即便日照建筑位于地块的几何中心,其服务半径(直线距离)也约为300到500米,考虑到具体的交通路径,最为不利的住户到达机构的距离甚至可能超过1公里。

笔者认为,日照中心应该将最大服务半径(非直线距离,而是从家门到机构的路径长度)确定在500米以内,如有条件则更小。(根据初略的估算,假设住宅的容积率为2.0,则对应用地应不大于7公顷,5000居住人口左右,社区老年人口750人上下)。在《标准》对应的标准设计样图(14J819)中列举了多个日照中心的设计方案,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笔者认为这样的规模从服务质量上看更为合理。应该尽可能将类似规模的日照中心作为建设首选。然而在分类标准中未能涉及,令人遗憾。笔者猜想,《标准》编制时考虑日照中心规模越大则建设、运营成本越低,故作出上述“无奈”选择。

笔者认为,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未来的城市街区小型化,日照中心规模应该更小才好,100多平方,为十余个老人提供日照服务应该成为主流。至于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是市场问题,况且规模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到底多大尚不清楚。就目前选择日照的老人比例来看,尚恐不超过社区老人人口的5%,且基本上是社区老人家庭中收入较高的群体。无疑,这部分老人群体不是政府服务工作的重点。

对于难以负担商业化运营的日照中心的老人,政府应该依托日照中心或其他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此为网点,增加上门助老服务,使得社区内的中低收入老人以相对较低的经济付出换取一定标准的养老服务。这种类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无疑更容易体现服务机构的规模效应,政府的采购成本也可以更低。

另外,对于既有社区,基本上不具备新建日照中心的可能,更多情况下,日照中心由现有社区中的物业、社区、商业、会所、幼儿园等不同性质的既有建筑改造而成,100到300平方米的小、微机构实现的可能性远大于700到1500平的中大型日照中心。

02关于日照中心的面积指标

《标准》中以表格的方式规定了各个功能的房间面积。这本应是这一标准最有价值的部分,可供我们这种设计狗作为最为权威的参照。然而,当我仔细阅读规范就开始懵逼了。

日间照料中心,现实离标准有多远?

首先,日照中心的服务老人数量和规模的对应关系到底是怎样的?标准中是按照日中心对应的社区老人人口确定的(例如:三类日照中心按0.39平方米每位老人)。这里说的每位老人是指社区的老人总数,具体到使用日照中心的老人数量却无从知晓。

笔者认为,决定日照中心面积的应该是准确的服务人数,以对应的社区老人数量为标准,过于粗放,相当于用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方法来做建筑设计。这也让诸多建筑狗无所适从:例如,提供30个老人日间照顾,建筑总规模应该多大?总规模难以估算,精确到各个空间,这个标准就更加无力吐槽了。

标准中列举了各个功能类型房间的面积占比。然而,做过日照中心设计的建筑狗们都知道,日照中心往往采用开敞空间,各个空间的功能也并非绝对,棋牌桌中午也用来吃饭,书画桌也可以阅览。

为什么不能按照人数去提供面积指标作为参照呢?比如30个老人就餐,大约需要多少面积,助浴大约需要几个洗浴位,面积多大?然后由建筑狗们发挥空间组织的能力,排布出高效、合理的室内空间?在图集中列举了多个日照中心的设计方案,和《标准》中的措辞不同,大多并没有把老人的活动空间一一划分为“房间”,体现出编者的专业性,也进一步凸显了《标准》的高冷。

03日照中心能否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

日照中心属于老年人建筑,从逻辑上来看,老年人建筑标准应该指导各种类型的老年建筑,包括日间照料中心。然而,日照中心普遍为改造项目,从安全角度满足老人的需求自然合情合理,比如建筑的防火等级、疏散宽度和距离等,但是对于日照要求则普遍难以达标,此类建筑就是违法建筑?

签了字的建筑狗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老人因为晒太阳不够导致缺钙,然后骨折,是不是要追究建筑狗的终身责任?

中国人民的聪明做法是,上报规划的图纸中先不写成养老建筑,只是按照养老建筑使用。在这样普遍性的自欺欺人过程中到底谁的权益受到侵害?到底谁的权益未被保障?

如果这种改变建筑性质的建设审批报备成为普遍现象,我们是不是该对规范(法律)本身加以反思?

在这样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寻租都是每个被服务老人身上薅的羊毛。

是否应该将项目分为两类,新建和改造,新建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就将这一项目的土地性质、用地指标和规范标准单列。对于改造项目,能不能以更加性能化的方式评价建筑?日照问题就那么要紧吗?天窗的日照行吗?能不能让建筑狗敢于签字?让他们的劳动得到基本的尊重?《标准》中规定,日照中心的窗地面积比应不小于1/6,强条。

很多改造项目都难以满足,中国的建筑设计规范普遍存在对自然采光(日照)、通风的变态迷恋。中国建筑师算日照的功力可以把各种国际建筑大师秒出四环,中国城市单调的行列式居住组团,或是归为气候特点导致,或是归结于居住文化。笔者去过多个中国传统居住聚落,位于各个气候区,也没看到这些传统聚落的居住建筑都南北向布局,去争取大寒日的日照。有职业素养的建筑狗自然会将日照充分的空间作为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至于是不是满足日照时数和建筑窗地比,也只能看现状条件了。

04值得商榷的一些细节

细节,在标准和图集中列举的不多。笔者就选择一个小点谈谈。图集中建议休息室4-6人一间,配置卫生间。就本人理解,老年人睡眠普遍时间短、质量不佳,不建议午睡时间过长,半小时以内为宜。很多老人聊聊天,看看午间新闻联播,头一歪,就睡过去了,十几分钟。也就是说,没必要设置专门的午睡房间,设置相对安静的午休空间倒是可以。可调沙发、躺椅也都行。

笔者参观的数个日本养老机构日间照料,虽然每人配置一张床,也没归到封闭的房间内,依然在开敞空间中。更没必要设置配置卫生间的寝室了。一旦设计为房间,就有一个问题,要按性别分吗?如果想跟老伴挨在一起午休,还不同意了?增加的管理成本和安全隐患就更多了,在房间里,万一老人睡觉或如厕时发生点意外,不太容易发现。护工要巡查吗?如果巡查会不会影响老人睡眠?护工问,你是睡着了还是昏厥了?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法回答,唯一可能的答案是“你把我吵醒了”。

当下,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行业,又祭出规范或标准加以约束,逻辑上没有问题,然而本人认为,规范和标准应分为两类,一类作为底线约束,比如防火消防规范,保证建筑的安全和基本的功能品质,另一类则侧重服务,为设计、建设、使用的各个群体提供数据和案例,保证经验未必足够的人士可以高效的工作和沟通,更应以资料集的方式出现,不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法律)。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的建筑规范(法律)实在是太多了,管的太细,还不一定合理,对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去判断的很多事情也不愿意放权,法律的条文一定需要精确,理解上尽可能消除歧义,否则必然出现巨大的寻租空间。为了建筑这点小事编制那么多法律,言多必失呀,何必呢。本人最近做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住宅厨房、卫生间的最小面积有规定,我天天吃麦当劳,蹭他们卫生间关你建委毛事?或者说,我坐在马桶上淋浴,碍你们什么事了?卫生间凭什么不能只有2平方?

日间照料中心,现实离标准有多远?(2024年04月),感兴趣的长者拨打:电话:400-006-1879 了解具体收费/预约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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